为切实加强摩托车源头管理,严厉打击逾期未检验、未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驾驶逾期未检验、未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将被强制报废。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将公告牌证作废。
二、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检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扣留,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检验、未报废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同时,名下有此类车辆,还会影响其他车辆及驾驶证相关业务办理。
三、请广大群众主动配合
车辆所有人应尽快核查本人名下摩托车状态。逾期未检验的,立即办理年检;达到报废标准的,应主动交售报废回收企业并办理注销手续。对拒不配合、继续驾驶违法车辆上路行驶的,一经查获,严格依法处理。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咨询电话:泸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0743-4261933。
特此通告!
泸溪县公安局
2026年9月24日
来源:泸溪县公安局
编辑:唐宏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