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居民: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市民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将文明养犬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关于免疫接种与外出牵管。养犬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携带犬只到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证》能正常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所或动物医院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免疫证明,佩戴免疫标识。免疫机构应对犬只信息、接种情况、养犬人信息等进行登记,犬只外出时须佩戴免疫标识。携犬外出须使用束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大型犬需佩戴嘴套,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应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孕妇等群体。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区、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儿童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任何市民不得饲养未经接种防疫的犬只,不得饲养禁养犬只(禁养犬只种类按照长沙市危险犬只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养犬登记。养犬人持《狂犬疫苗免疫证明》、养犬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外地户籍附带居住证或居住证明:房产证、租房合同、社区居住证明三选一)到所属社区进行登记,登记信息由武溪镇人民政府统筹管理。
三、关于粪便清理与公共秩序。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不得纵容犬只损坏绿化带、公共设施等,不得在公共场所散养犬只或放任犬只乱跑影响交通。
四、关于治安管理与民事责任。饲养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饲养的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养犬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五、关于流浪犬管理。对流浪犬的控制、处置,由公安机关和城管执法部门、武溪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六、关于集中整治。涉犬只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开展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城区无证养犬、不打疫苗、遛狗不拴绳、乱拉犬便、敞放犬等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无主流浪犬依法进行管控处置。希望广大居民积极响应,相互转告,共同行动起来,依法、文明、规范养犬,共建和谐安全、卫生新家园。
七、关于举报监督。市民可通过城管热线(0743-4267110)、110等渠道举报违规养犬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溪县公安局
武溪镇人民政府
泸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泸溪县农业农村局
泸溪县畜牧水产中心
2026年8月31日
来源:泸溪县公安局
编辑:王德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