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多发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及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居民住宅楼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
(二)严禁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楼入户、乘电梯进入住宅。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飞线充电”)。
(四)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六)严禁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装置、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容量蓄电池。
(七)严禁售卖无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非标车辆、蓄电池及充电器,严禁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
二、法律责任追究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针对违规停放、占用通道的行为,依法对单位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刚性管控措施
(一)全域推行硬隔离物理管控。所有多层居民楼、居民自建房的一楼楼梯入口下方三角区域,以及其他单元门厅、疏散通道入口等可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的公共空间,必须立即设置地桩或固定铁栅栏等硬隔离设施,以物理方式彻底阻断电动自行车进入楼栋内部的途径。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由住建局组织实施,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由应急局牵头、消防协助组织实施。
(二)在所有电动自行车禁停区域的醒目部位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标识,并附“举报奖励专用二维码”。
四、全面排查整治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网格人员等基层力量,要立即对辖区所有居民小区、自建房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清查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楼梯间和疏散口违规停放、飞线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对制止不听劝导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强化技防支撑
积极推动居民小区住宅楼、自建房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单元出入口等部位加装AI智能识别摄像头,在电梯内安装电动自行车阻车系统,接入物业值班室或社区安全中心,实现电动自行车违规进入自动预警、自动劝阻。
广大居民要切实提升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飞线充电”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或属地政府组织清理,或拨打“12345”举报电话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若发生火情,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
泸溪县消防救援局
2026年6月23日
来源:泸溪县消防救援局
编辑:王德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