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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家暴受害者护航

来源:泸溪县人民法院 编辑:唐宏萧 2025-03-19 09: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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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泸溪县人民法院某某法庭受理了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张某某(化名)称其在近期遭受了两次家庭暴力,均通过子女报警才得以化解,因害怕再次遭受家庭暴力和威胁,故向本庭寻求帮助。该庭在了解具体案情并核实了两次报警案件的真实情况后,告知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此周某某向本庭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该庭受理该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后,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周某某确存在受到家暴的现实危险性,坚持依法、及时原则,在24小时内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并告知申请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地单位、居(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裁定作出后,秉承着有效保护原则,该庭工作人员及时向申请人现住所地的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力求防止现实危险的实际发生。近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已经通过合法程序调解离婚,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家暴并非“家务事”,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有力法律措施。泸溪县人民法院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不断利用有效举措减少家庭矛盾的产生和激化,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来源:泸溪县人民法院

编辑:唐宏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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