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3日上午10点多钟,在泸溪县武溪镇屈望社区翰林嘉苑小区3栋坪场,张某、石某某夫妇与刘某、杨某某两婆媳因为石某某在其子张某某家修建的花坛里种菜一事发生争吵。后刘某被张某某殴打,岳父刘某某被印某某殴打。当日上午12时许,陈某某回家知道其妻子刘某以及岳父刘某被张某某等人打伤,便心生不满,便从家中取了一把钉锤,用钉锤将张某某在泸溪县武溪镇屈望社区翰林嘉苑小区3栋坪场修建的花坛上瓷砖打烂11块,损坏价值约80余元。
泸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5日受理案件,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泸公(治)决字[2019]第07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同时履行了相关的告知程序。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日对陈某某执行了五日行政拘留。
【调查与处理】
陈某某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非法实施了毁坏他人花坛瓷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相关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及在场民警等均能证实陈某某有故意损毁瓷砖的行为,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在《询问笔录》中明确承认砸烂瓷砖11块价值约80元。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申请人处罚合法,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处5日行政拘留已经是从轻处罚。
2019年12月3日10时许,接到刘某打110电话报警后,白沙派出所及时出警。2019年12月5日,白沙派出所依法受理作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2019年12月9日,白沙派出所将该案局内移送给泸溪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2019年12月25日治安大队办案民警依法向申请人陈某某履行了处罚前告知程序,并于2019年12月27日向申请人陈某某宣告并送达,整个办案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法律分析】
申请人主张菜坛是违法建筑的观点,不影响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政违法行为性质。申请人主张违法数额小不足以用治安拘留进行处罚的观点,没有法定依据,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处罚并不违法。申请人主张张德舟毁坏刘某手机的说法没有证据证明,且该事实与陈某某被处罚不具有关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邻里之间本应相互照应、和睦相处,却因花坛种菜发生争执,使用暴力损毁80余元瓷砖而被拘留。究其原因,是没有把握好合适的度,一时冲动,用“我以为”的思维简单代入,造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引起邻里关系纠纷。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处理好邻里关系,在为人处事前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欲惠己时先泽人,不仅于己有利,对于推进社会文明、守护遵法底线,打造社会主义新时代文明社会亦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泸溪县司法局
作者:泸溪县司法局
编辑:唐宏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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