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03月15日01时许,刘某某带着电鱼的电瓶等工具,驾驶村民张某某停靠在溪边的小船,到我县禁渔区沅江二级支流太平溪位于泸溪县石榴坪乡兰村村溪段一个叫竹泥潭的地方,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鱼。2时许被石榴坪派出所巡逻的民警现场抓获,当场缴获非法捕捞的各类鱼获38尾共计1.7公斤及非法捕捞电鱼的电瓶、电竿等工具。经泸溪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鉴定:刘某某使用的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所获鱼类共38尾共计1.7千克,其中南方马口鱼亚成体10尾共0.15千克、华鳈幼鱼2尾共0.02千克、鲫鱼成体14尾共0.4千克、鲢鱼幼鱼2尾共0.1千克、泥鳅亚成体1尾0.02千克、乌鳢亚成体1尾0.45千克、栉虾鯱成体6尾共0.1千克、工程鲫成体2尾共0.46千克。
2021年3月1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交待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
【调查与处理】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刘某某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能理解,检察机关对其释明禁渔期、禁渔区和禁渔方法等规定,并进行政策教育。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后,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购买3000元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故泸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法律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等目的。
【典型意义】
为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2021年7月22日泸溪县人民检察院联系县人大、县农业农村局、石榴坪乡政府及石榴坪派出所到沅江二级支流太平溪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并联系县电视台进行现场报道,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刑法》《渔业法》等相关法律,对“十年禁渔”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和禁渔方法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生态修复责任等进行普法宣传,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来源:泸溪县司法局
作者:泸溪县司法局
编辑:唐宏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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