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所里开展日常工作时,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并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2年8月8日我所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了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8月11日经泸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在湖南省泸溪县浦市镇**村*组开设店面,从事经营活动。截至案发之日,经我局工作人员多次告知、提醒其应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后,仍未予以重视,逾期未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处罚款4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当事人未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报送年度报告是市场主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重要方式,对市场主体、市场参与者和监管机构都有重要意义。市场主体不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不仅使社会无法了解该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社会责任等方面情况,影响信息透明度,造成信息不对称,进而增加市场风险,影响市场秩序,同时也会影响市场主体自身信誉度和公信力,使其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乃至严重失信名单,甚至还会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泸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打击类似违法行为、提高市场主体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在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再次呼吁公司、个体户、专业合作社等广大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谨防以年报公示为名的诈骗行为。如有疑问,应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咨询,或认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来源:泸溪县司法局
作者:泸溪县司法局
编辑:唐宏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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