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9日22时许,李某某饮酒后,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牌号为湘U****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泸溪县武溪镇朝阳路由县剧团方向往县气象局方向行驶,当摩托车行驶至泸溪县气象局路段时与横过机动车道路的被害人石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石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在泸溪县人民医院找到李某某,并于2021年2月19日22时48分对李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经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石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测出乙醇含量为95.0055mg/100ml。经泸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石某某右上臂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右臀部的皮肤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李水某某除承担石某某的医疗检查费、住院费外,一次性赔偿石某某人民币一万元,被害人石某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调查与处理】
李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某被泸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分析】
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应从重处罚。李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更是触犯《刑法》的行为,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造成人员伤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李某某心存侥幸,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来源:泸溪县司法局
作者:泸溪县司法局
编辑:唐宏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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