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张某某因职务犯罪被泸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追缴违法所得270余万元。
【法院执行】
泸溪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并未全额返还违法所得。立案执行后,法院执行员向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催促张某某主动履行,但张某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员第一时间对张某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在外地某基金公司和某理财公司分别持有21600余份基金份额和1000余份理财产品。于是,泸溪法院立即委托当地法院向相关基金公司和某理财公司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将张某某所持有的公募基金、理财产品强制赎回,并冻结其资金账户。
【法官说法】
此次对于公募基金和理财产品的执行在泸溪法院尚无先例,这是法院执行工作中面临的一次全新挑战。为维护国家利益,执行员锲而不舍,认真钻研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成功将被执行人公募基金、理财产品强制赎回,并将赎回款项退回至法院冻结账户,变现执行款2万余元,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这是泸溪法院首次采用强制赎回理财产品、公募基金的方式兑现执行款,为有效破解执行难探索了一条新路子。近年来,泸溪法院不断加大执行信息化运用力度,加强与各协助执行单位的沟通配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传统财产,扩展到证券、支付宝、财付通等方方面面。今后,泸溪法院将继续顺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丰富执行手段,创新方式方法,深挖财产线索,加强对网络虚拟交易账户的查询,让“老赖”财产无处可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泸溪县人民法院
作者:彭箫野 李真
编辑:唐宏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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