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7日,泸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湘西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型号规格为“W2-80轻质白油Ⅱ”的轻质白油进行抽样,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该公司的销售单位使用的型号规格为“W2-80轻质白油Ⅱ”的轻质白油进行抽样并送检。2023年2月10日,我局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单》,并附检验报告一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型号规格为“W2-80轻质白油Ⅱ”的轻质白油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依据委托检验要求,所检馏程(初馏点、终馏点)项目不符合NB/SH/T0913-2015标准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月17日收到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该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轻质白油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型号规格为“W2-80轻质白油Ⅱ”的轻质白油的销售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型号规格为“W2-80轻质白油Ⅱ”的轻质白油已全部使用完,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相关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023年2月15日立案调查,2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了当事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公司资质、购进票据复印件各一份。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销售型号规格为“W2-80轻质白油Ⅱ”的轻质白油是于2022年9月20日从宁夏某有限公司购进,共共购进500升,购进价格是8元/升,共计4000元;2022年10月19日,当事人将该批次500升“轻质白油”销售给泸溪县某单位,销售价为8.5元/升;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轻质白油”基数为500升,故货值金额为4250元,违法所得为2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4250元;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50元,共计罚没人民币4500元,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轻质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轻质白油”的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餐饮行业的市场监管巡查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质量抽检力度,重点关注上一年度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消除安全隐患。此案的办理有效整治了餐饮行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用餐安全。
来源:泸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袁野
编辑:唐宏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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