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泸溪县森林公安局远赴广东省梅州市,将涉嫌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并依法刑事拘留。嫌疑人张某某的落网,标志沅江系列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圆满侦破。

2024年4月28日,该局在工作中发现辰溪籍覃某某、张某某有采取电击方式在泸溪水域进行非法捕捞鱼类的嫌疑。经侦查,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覃某某、张某某两人多次合伙在泸溪县沅江水域使用船只和电池等设备,采用高压电击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将渔获物进行售卖并获利。目前,两人均被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今年以来,该局共破获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人,缴获渔船2艘、电鱼工具4副,渔获物300余公斤,成功斩断一批非法捕捞产业链。沅江系列非法捕捞刑事案件的成功侦破,为维护沅江生态安全、实现生态资源多样化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下一步,森林公安将持续从“宣、训、打”三方面入手,始终像呵护眼睛一样呵护生态环境,密织水域安全防护网,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好“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守护泸溪一江碧水。

警方提醒
禁渔期和禁渔区的划定
禁渔区:我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
禁渔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暂定十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泸溪县公安局
作者:李卷
编辑:唐宏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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