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融媒12月5日讯 12月3日晚,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秋冬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在辖区开展巡逻管控工作。19时许,驾驶人胡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湘UM3XXX的二轮摩托车,被当时在武溪镇株洲路审计局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显示结果为2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通过进一步核查发现,胡某某2024年7月才考到D驾驶证,目前还处于实习期,其摩托车所悬挂的号牌也与该车实际信息不一致,属于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套牌)。据胡某某交代,当晚在朋友家吃饭,朋友用白酒烹饪,胡某某当时已发现菜里有酒味,但想着又没喝酒应该没什么事,饭后决定骑摩托车回家,结果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胡某某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对其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3000元,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因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依法注销胡某某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D驾驶证。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饮酒驾车(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胡某某虽未直接饮酒,仅是食用了用酒精烹饪的食物,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仍发现酒精浓度超标,还是构成饮酒驾驶。
泸溪交警提醒:请广大驾驶人不要心存侥幸,切实做到酒后不动车!
一审:王德微
二审:唐宏萧
三审:龚宗泽
来源: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作者: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编辑:唐宏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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