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6日,泸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XX、张XX在泸溪县振兴路路口巡查时发现一处未经批准擅自摆摊经营。当事人向XX女士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涉嫌违法占道经营。当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责令当事人向XX立即停止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年6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3日内进行整改,并处以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同时告知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向XX当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6月26日前往泸溪县政务中心窗口交纳全额罚款叁佰元整(300.00)。
【调查与处理】
2021年6月26日,泸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和询问当事人发现,向XX违法占道经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2021年6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向XX当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6月26日前往泸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中心窗口交纳全额罚款叁佰元整(300.00)。
【法律分析】
1、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泸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向XX对泸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能充分证明向XX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
2、对法律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自由市场、服务网点等经营场所,并规定流动商贩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流动商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本案中向XX在泸溪县白沙城区水电公司未经审批违规占道经营,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3、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在泸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渣土办执法人员对向XX违法摆摊经营一案调查过程中,向XX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按照《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泸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4、告知权利
在对向XX扬尘违规占道一案处理过程中,泸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向XX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泸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视同放弃权利。向XX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泸溪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泸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申请泸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由于我县集中摆放摊点基础设施供不应求,随之产生的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也日趋严重,其对整个城市管理的危害不言而喻,因此加强流动摊贩管理已成为城管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本案中向XX违规占道经营,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向XX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有效地制止了违规占道行为的进一步演变,即造成城区周边环境“脏、乱、差”和容易引起交通秩序混乱,同时这也对其他流动摊贩主做出的一个警示。
为落实流动摊贩占道经营整改工作,减少垃圾乱扔行为,为人民群众创造干净整洁的居住环境,临时摊点疏导点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既能解决了占道经营的难题,也让小摊小贩有了一席之地,是一项惠民便民措施,让城镇管理更加人性化、规划化,使之成为一道群众满意的“风景线”。
来源:泸溪县司法局
作者:泸溪县司法局
编辑:唐宏萧
本文为泸溪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