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泸溪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罗某某
事由:罗某某涉嫌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
2022年7月1日中午13时许,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船员报案,罗某某所驾驶的湘桃源货XXXX号船舶从沅水干流湘西港航段往泸溪毛家滩清障区域方向航行,途经沅水泸溪铁山河大桥航段发生撞桥事故,船上船员2人,姓名:罗某某、邓某某。经查,罗某某涉嫌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
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因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保证本案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拟对船检证书、适任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2022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调取了湘桃源货XXXX号船舶、船员相关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湘桃源货XXXX号船舶经营人罗某某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2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
湘桃源货XXXX号船舶经营人罗某某上述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提出责令改正、责令立即离岗的要求,并对二种违法行为并案作出罚款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船员未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驾驶船舶及船舶未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擅自航行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船员未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驾驶船舶及船舶未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擅自航行是严重威胁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未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适任证书担任船员或驾驶船舶缺乏应有的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极易引发船舶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严重的会导致生命、财产损失,因此船舶必须具备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方可航行,船员须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来源:泸溪县司法局
作者:泸溪县司法局
编辑:唐宏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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