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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赡养纠纷法律援助案

来源:泸溪县司法局 作者:泸溪县司法局 编辑:唐宏萧 2023-12-14 17: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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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8日,符某某到泸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泸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君济律师事务所杨珍玲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接待中符某某称其与其前妻于2002年协议离婚,分开生活。但其前妻与其女符某在双方离婚后继续与符某某生活直至符某某的女儿符某成年后前妻才搬离符某某家中,搬离时符某某的女儿符某已大学毕业工作,期间符某某前妻以及女儿符某的生活开支全部由符某某承担。符某某原系某地管理局的职工,2012年符某某下岗,下岗后从原单位承租了门面,后其承租的门面转租给了其前妻,其前妻又将门面转租给他人,收取租金。2017年符某某身患疾病并病情加重,符某某在其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向女儿符某求助,要求女儿符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但遭其女儿符某拒绝,幸得符某某的父母将符某某送往某人民医院抢救方免于难,抢救手术住院费用都由符某某的父母先行垫付。符某某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共住院5个月。符某某出院后多次找到其女符某要求赡养并支付医疗费以及护理费,但屡屡遭拒。2021年底,符某某又因病在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符某某无能力支付医药费用,其女符某也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医疗费用至今未向某人民医院付清。2022年1月开始起,符某某才可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的生活无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希望得到法律援助。在认真听取其陈述后,并审阅了刘某带来的相关材料,并经了解,符某某的赡养问题经双方及其亲属多次调解均未果,现符某某确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医药费用,只能诉诸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杨珍玲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并告知符某某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并与符某某一起进行了取证。在证实符某某与其女符某的亲子关系中,因符某的户口已迁出,便前往派出所要求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遭拒,后前往符某某的居民委员会了解情况并要求出具证明材料因无法证明符某某与符某系亲属关系遭拒,最后找到符某某的原工作单位凭借符某某与其原单位的《门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为符某某与符某)方取得符某某与符某系父女关系的证明。在证实符某某的住院病例方面材料因符某某未保存,故律师与符某某前往符某某就诊过的医院调取病例等材料。

承办律师在梳理了所有证据材料并征得受援人符某某的同意后,便于2021年10月25日为受援人符某某拟写了起诉状并到法院立案。因符某某在起诉后经医生诊断需要到某医院住院治疗,但在某医院的住院费用符某某无力承担,符某某希望其女符某承担其在某医院的住院费用,故承办律师应受援人要求向法院提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在案件开庭之前,符某某的女儿符某一直拒绝沟通,拒绝赡养符某某和支付医疗费用。

在2021年11月16日的庭审中,承办律师围绕赡养诉讼请求提交了十五份证据,法庭依法经审查,经双方质证予以认定。经过庭审,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原告符某某系被告符某的生身父亲,对被告符某有养育之恩。现与原告符某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固定的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医疗等费用。根据原告符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符某作为原告符某某的女儿在经济上应为父亲提供必要的帮助。对原告符某某要求被告符某支付2021年9月以前因病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原告符某某称系其父母先行垫付,原告符某某的父母可持相关证据向被告符某进行追偿,原告符某某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对原告符某某要求被告符某支付的赡养费月负担数额 2233元,因未超过2020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符某支付赡养费的时间段本院酌定为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在原告符某某领取养老保险金之后,如存在仍需要由被告符某继续承担赡养费的情形,原告符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对原告符某某要求被告符某支付2021年9月在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所花费的医药费用,在实际结算后,除医保报销外,其自负部分由被告负担。综上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诉求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符某辩解,原告符某某另生育一女,同样需承担原告符某某的赡养费用,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告符某某对此亦予以否认,被告符某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被告符某的辩解主张,依法不予采纳。该案已于2021年11月16日结案。

在本案判决书生效之后,本案受援人符某某的女儿符某仍拒绝履行判决书的支付赡养费和住院费用的义务。承办律师在了解情况后,在征得受援人符某某的同意,立即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后款项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例较为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其中赡养义务指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履行的经济上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扶助义务指成年子女对父母特别是在父母经济存在一定困难、自我照顾能力不足时,应当履行的及时提供帮助、确保维持正常生活的义务。同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父母患病时,子女应当使其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父母经济困难,子女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故本案受援人符某某要求赡养费以及要求其女支付住院费用合理合法。

本案通过律师的努力工作,加上庭前准备工作充分,证据材料充分合理,庭审效果较好,在判决书生效后也积极维护本案受援人的权益,已将赡养费及医疗费执行到位,成功地解决了受援人的经济困扰。

来源:泸溪县司法局

作者:泸溪县司法局

编辑:唐宏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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