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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售卖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处罚!

来源:泸溪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钟友成 编辑:唐宏萧 2024-04-01 10: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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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5月8日湘西州农药专项抽查中,对泸溪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惠超”2%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悬浮剂产品进行抽样,经该公司确认不是其生产的产品,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判定该批农药为假农药。2023年10月25日,湘西自治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违法线索移交我局。10月26日,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11月1日,泸溪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泸溪县某农资经营部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得到当事人确认后,依法与当事人一起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让当事人对检查报告、抽样单、产品确认书等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当事人表示情况属实。11月30日,对农药使用者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涉案农药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这批农药是当事人于2022年6月24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农药推销商处以16元/瓶的价格购入,购进数量为20瓶,除抽样用了3瓶外,销售了17瓶,销售价格为20元/瓶,本案涉案货值为400元,违法所得340元,农药在使用后未造成实际损失,危害程度轻。

【处理结果】

本案经局案审委员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泸溪县某农资经营部售卖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充分认识到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的危害性,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担法律责任,且抽检农药样品检验结果为合格,销售数量不多,未对农药使用者造成损失,危害程度轻。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序号11;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泸溪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340元;2.并处6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63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24年1月2日,我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4年1月5日向泸溪县财政局非税中心缴纳罚没款,至此,该案执行终结。

【典型意义】

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侵犯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会给农药使用者带来减产甚至绝收的风险,存在严重的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违法行为。泸溪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形成了有力震慑,为净化农药市场,维护农药经营管理秩序,保护农户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督促农药经营者,务必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从正规厂家进货,做好进销台账,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此,告诫广大农药经营者务必时刻牢记法律底线,切勿为了一时之利而铤而走险。同时,也提醒广大农药使用者,在购买农药时务必到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门店,并向农药经营者索要购买凭证。还可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是否经过合法登记,若发现自己购买到未经登记的农药产品,有义务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743—4260097。

来源:泸溪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钟友成

编辑:唐宏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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